国科发政字[2001]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技术合同交易活动,提高技术交易质量,依法保护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编制了《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文本,各地科技厅(科委)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积极提倡和引导技术交易当事人使用此示范文本,使当事人了解、掌握其特点和使用事项,提高技术合同的签定质量。
2.1990年8月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使用。
3.各地科技厅(科委)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做好本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制、发放工作。各地也可委托中国科技法学会统一印制。技术交易当事人可到当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领取本示范文本并支付适当的工本费。